全国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设一支合格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全国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和《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装饰

工程项目施工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具体施工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室内装饰施工企业

项目经理资格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在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设立项目经理岗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

在装饰施工工程中处于中心地位,对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装饰工程时,应出示承担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接受招标单位审查。

    第六条 项目经理有责任履行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各项条款,对工程项目

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

文明生产。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与考核

第七条 项目经理资格的设立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甲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乙级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两个以上施工项目的主要负

人,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乙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丙级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两个以上施工项目的主要负

人,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丙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丁级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两个以上施工项目的主要负

人,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丁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施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

职称者。

    第九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必须经培训、

核,获得《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无资格证书者,不得在室内

装饰施工项目中承担项目经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经理培训实行全国统一教材,由中国轻工总会组织的教材编审委员会

定,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达到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

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的资格考核,由具有权威性的资格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

资格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全国项目经理资格考核委员会负责甲级项目经理的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

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主管部门的项目经理资格考核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乙级

以下项目经理考核工作。

    地方资格考核委员会需报全国资格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接受指导。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的资格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技术职称证书;

    (二)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三)申请人从事室内装饰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四)有关方面对其施工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

量、施工安全)的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资格考核完成后,甲级项目经理由中国轻工总会认定并颁发资

格证书。乙、丙、丁级项目经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主管部

门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向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由中国轻工总会统一印制,全

国通用。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其承担施工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格

等级。低一级的项目经理不得越级向上承担施工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别项目经理承担的施工项目管理范围是:

    (一)甲级项目经理可承担甲级或甲级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施工

项目管理;

    (二)乙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乙级或乙级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施工

项目管理;

    (三)丙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丙级或丙级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施工

项目管理;

    (四)丁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了级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施工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资格管理部门每两年对《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等级

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室内装饰施工企业经理资

格复查表》、《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二)资格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格复查做出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1.项目经理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未发生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重大事故,或有违法行为的,为

“不合格”;

    3.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项目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实职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条 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吊销其资格证书或降低其资格等级。

    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

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格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格考核的,发

证机关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发证手续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

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没有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或越级承担

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由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岗,对其所在单位可以根

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的,由企业所在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格证书或取

消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降低等级的项目经理,需两年后方可申请恢复原资格等级;被吊销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需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资格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