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前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自五月一日起施行。
该《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资项目范围进一步界定为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等项目。